1、首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由本人自负。医保年度内(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在职职工自负累计到达800元、退休人员到达400元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累计门诊医疗费用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其他医疗机构 |
在职职工自负累计800元以上 | 84% | 80% |
退休人员自负累计400元以上 | 88% | 85% |
2、结算方式:参保人员持本人的《常熟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证》、《常熟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简称“证、病历、IC卡”)直接在本市各定点医药机构的结算窗口挂号、划卡结算。门诊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用现金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3、年度内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后,须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申请表,办理审核确认手续,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再凭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划卡结算后的有效票据(门诊电脑凭证上印有“可到中心报销:##元”字样)和“证、病历、IC卡”以及已核准的申请表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五、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1、首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如下表:一个结算年度内 | 起付标准 |
在职职工 | 退休人员 |
首 次 住 院 | 一级医院(含社区医疗机构) | 400元 | 200元 |
二级医院 | 600元 | 300元 |
三级医院(含转外地上级医院) | 1000元 | 500元 |
第二次住院 | 按上述标准50%计算 |
第三次及以上住院 | 150元 | 100元 |
注:参保人员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2、超过起付标准至50000元以下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段按比例支付。在职职工个人分段负担的比例如下表:结算年度内住院费用分段 | 个人负担比例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其他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 | 12.8% | 16% |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 | 9.6% | 12% |
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 | 6.4% | 8% |
注:上述范围内退休人员住院个人负担比例按在职职工的标准减半执行。
3、医保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的封顶线为50000元 ,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互助医疗保险基金按95%的标准给予补助。
4、结付方式:参保人员持本人的“证、病历、IC卡”在本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窗口登记、划卡结算。每次住院自负部分由本人现金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