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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2/3 17:49:05 人气:3311
1、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计入比例为: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基数(下同)的3%(含个人缴纳的2%,下同)计入;36周岁至45周岁的职工,按3.8%计入;46周岁(含46周岁)以上的职工,按4.6%计入。
2、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5.5%计入;企业退休人员按7.5%计入。退休人员当年度记入金额低于700元/年的,按700元/年的标准计入。
3、企业退休劳动模范在此基础上另行增加,其中:国家级劳模增加400元,省级劳模增加300元,苏州市级劳模及常熟本级劳模增加200元。
4、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已办理长期居住苏州市外医疗手续、且未申请门诊特定项目的退休人员,每年7月经社保机构核准,通过养老金社会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医疗保险当年预划个人账户和往年个人账户结余奖金。
5、个人帐户的资金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可以依法继承。上年度个人帐户结转资金可用于支付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以及分段按比例由个人自负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