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模式,由普通门诊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住院补偿和健康体检等项目组成。
一、普通门诊补偿
(一)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服务机构门诊就诊,累计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药品费、一般检查费用,按照以下办法补偿: | 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 | 市属综合(专科医院)/民营医院 |
起付线 | 80元 |
补偿比例(%) | 50% | 40% | 20% |
每次最高补偿额(元) | 25 |
(二)对连续参保三年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社区门诊优惠政策:不设起付线,符合补偿规定的医药费用,先按80%比例给子补偿,每次最高补偿40元,累计补偿满100元后,再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正常门诊补偿政策执行。
(三)保险期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补偿累计不超过1500元/人。
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登记手续后,在本市定点服务机构和市外指定医院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狠疮、垂体性尿崩症、克隆病的专科药物治疗),按60%比例补偿,补偿封顶按规定执行。
三、住院补偿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服务机构和市外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设起付线、累计结算、分段补偿、最高封顶的办法。
1.补偿基本医疗项目:
药品费、一般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一般检查费等。
2.补偿标准: | 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 | 市属综合(专科医院)/民营医院 | 市外指定医院 |
起付线 | 100元 | 300元 | 500元 |
在第二起住院按所在医院设定的起付线标准减半收取 |
起付线-1.5万元(含1.5万元) | 65% | 60% | 55% |
1.5万元-3万元(含3万元) | 75% | 70% | 65% |
3万元以上 | 85% | 80% | 75% |
3.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参保孕产妇在本市定点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分娩费用,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由基金实施定额补助,补助标准(含国家专项补助)为1350元/人,低于此标准的,按医疗货用发生数补助。
4.实施住院按病种结算的医疗费用补偿按住院按病种结算有关规定执行。
5.保险期内,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最高补偿12万元/人。
四、保险期内,参保人员同时发生住院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偿累计不超过12万元/人。
五、保险期内,为50-60周岁参保人员免费健康体检。
不列入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
·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而拒不出院,自通知出院第二天起的一切费用、以及挂名住院或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
·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交通违章违法事故、医疗事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非定点服务机构、未经转诊同意就医或非指定药房购药发生的费用。
·各种整容、矫形、减肥及牲正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手术、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工伤、生育、职业病、集体食物中毒、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等其它不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其他不应列入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